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销售货物在四季度发生退货
时间:2022-06-30

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销售货物在四季度发生退货,三、四

我公司是福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今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收入101万元。根据今年复工复产的政策,可适用减征1%增值税的政策。如果第三季度销售的货物在第四季度退回,我公司将如何分别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申报增值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第24号)的规定,根据深圳吴江注册的某公司规定,贵公司在办理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就100万元销售额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01/(11%)=100。2%=2)],并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去征收额后的第16栏。同时,请贵公司在《本期增值税减免税清单》中填写减税项目对应栏目,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本期减税项目金额等相关栏目。

如贵公司第三季度对诸城适用增值税减税政策,第四季度返还白云区销售收入,则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应扣除相应的销售金额。办理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申报对应的销售额和应减征2%的增值税金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申请的不含增值税(3%征收率)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