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将迎重大调整:实行“认房又认贷”
时间:2019-08-07

    9月13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注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以下简称“通知”),和公积金贷款将实现“识别住房和贷款”的政策,将符合商业贷款的识别标准。与此同时,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规定也将发生变化,这将与公积金存款年限挂钩。

北京市公积金新政策将于9月17日正式实施。所谓“住房和贷款的认定”,也就是说,它既取决于是否没有住房的名义下,也取决于全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通知》规定,未以贷款申请人名义办理住房贷款(包括商品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本市无住房的,按第一套房贷款政策办理;不属于第一套房的,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核定为第二套房;如果批准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屋,则不发放贷款。
关于首付比例,通知也做了调整。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一批商品房,如共有,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政策性住房以外的第一批普通自用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第一批非普通自用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即第二住房单元,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以第二套住房单位购买非普通自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调整的重点还包括:贷款限制将与数年的存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并鼓励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第六区注册购买第一住房第六区以外的城市。
根据通知,公积金贷款金额将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年限挂钩。每年存款10万元,最高贷款额120万元。存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贷款申请人结婚的,其账户贷款金额按其配偶支付时间较长的计算。
为了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或者西城区的,购买北京市六个区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在120万元的基础上浮动20万元;不属于前一种情况,但贷款申请人户籍在本市第六区的人,可以在本市第六区外购买第一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可达10万元。对于户籍不在本市第六区的申请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为120万元。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政策要求,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