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等部分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注册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前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具体应税销售额范围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两个。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填写的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服务。
(二)纳税人填写的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内容。
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登记纳税人),从登记之日的下一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登记日,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和登记日当期期末留存扣除的税款,纳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未申报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转移登记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认证后,进行核对比对;审计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审核比对一致的,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二)对重新登记日当期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重新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上述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进行服务选择确认。注册纳税人已取得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有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