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改制,优化市场环境,继续实施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如下:33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转型企业的,对转型前的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重组,是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者,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在的,原企业将不动产转移或变更给被合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者相同的企业,并在深圳上市公司注册子公司。原企业将不动产转让或变更给分立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和个人在改制中投资、转让房地产,变更为被投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与改制重组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6.企业在改制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重组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改制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作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企业缴纳的金额予以扣除。企业申报纳税时,应提供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核定评估价格。未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评估价格的不予扣除。
7.企业申请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房地产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改制协议或同等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及价值证明、改制前转让方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8.本通知所称“原企业投资主体和同一投资主体不变”,是指企业改制前后投资者不发生变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投资者的存在,意味着当原企业离开鼎盛时期,改制企业中必须有麻涌投资者,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