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要点汇总
时间:2022-07-08

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要点汇总

今年5月1日起,一波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接下来,我们来盘点一下2018年5月1日实施的税收政策。让我们快速浏览一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政策亮点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减按3%的税率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入小规模纳税人登记,其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政策要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将原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适用原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为生产、销售或者加工16%商品而购进农产品的,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原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7%。对原税率为11%、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黄山市、大鹏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政策要点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期间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如何办理退(免)税;登记纳税人未申报扣除的进项税和期末免税额如何处理;如何确认调整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待抵扣;出口退(免)税记录变更;关于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部分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政策要点自2018年5月1日起,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是已经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转移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纳税人按月申报)或连续4个季度(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累计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纳税人经营期在重新登记之日前不足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或者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