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设立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结案,具备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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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让利、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首次缩短新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3360
1.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汇算清缴3360。
(1)纳税人税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采集核实实名信息(需要采集核实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主动申请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的发放。
二是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种类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次开具、发票领取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首次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对新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种类核定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普通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限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多领用不超过50张。省级税务机关可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标准。
四是各省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开深圳注册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网上购买税控设备,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减少新办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能够及时、顺利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