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哪些发票不合规?三期分讲请关注!
时间:2022-07-14

重要提醒:哪些发票不合规?三期分讲请关注!(第一期

[/s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s2/S2/】

企业私自取得、伪造、变造、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或者填写不规范的不合格发票(以下简称不合格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发票中的不符合项,引起广泛关注,我们将为大家送上三场辅导课!

案例1:无纳税人识别号或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当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务收据使用。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案例二: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东坑镇第二条规定: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场景三:原省级税务机关打印的旧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制章。上市前,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和原省级税务机关制作的发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票。

案例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无指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发票的备注栏,如出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比较多,可以附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