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19-08-14

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应根据税制的变化,按年纳税。为了促进纳税人适应新税制的要求尽快符合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代扣的方法每天都换工资收入和实现累计预提的方法,使单一的工资的日常预付税纳税人与大部分尽量符合年度应纳税额,并免除年度汇款结算。与此同时,如果在年中由于多收入、少扣少缴导致预扣环节难以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税法规定应进行汇款结算,包括:

首先,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从两个以上的地方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的年度收入减去“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如下:个人获得两个以上综合收益总额超过60000元,没有巩固pre-withholding和预付款机制在日常生活中,因此很难达到一致性pre-withholding税收和汇款结算税,他们需要汇出和解决。
二是劳务报酬、会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一项以上,以及四项综合收入减去“三险一金”专项扣减后的年度收入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主要原因如下:上述三个综合收入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有许多扣缴义务人,很难使预扣税的汇款结算税,所以有必要职权范围和解决税收。
第三,在纳税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低于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税金额的,可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