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具体政策
时间:2022-07-20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具体政策如何规定

延长企业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执行期限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自2020年2月至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免征;2020年2月6日,深圳公司注册申请表如何提交到注册当月,各省(湖北省除外)将征收大企业等三类社会保险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缴费的一半;2020年2月至6月,昌都、越秀、湖北3个社会保险单位免缴,其中包括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办法继续享受单位减缴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