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时间:2019-08-20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增值税税负的控制是双方经常提及的话题。笔者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设项目的税负本身是一个错误命题。你为什么这么说?
1. 最根本的原因是增值税属于附加价格税。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时,由业主向建筑企业缴纳销售税;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缴纳进项税。税收是独立于损益计算系统的。
示例1施工企业赢得了竞标一般税收项目税收109万元,价格和施工企业付出了成本完成项目860000元,进项税额的合规税收减免证书记载的是60000元。
在例1中,项目的税收负担为(9-6)(109_1.09)=3%。
看看两种极端情况:
如2、分机1、建筑企业获得一般选票,成本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_1.09)=9%。
例3延伸例1建筑企业获得成本为90万元的专项票据,在抵税凭证中记录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_1.09)=-1%。
从上面可以看出,只要一个项目的无税成本是确定的,无论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只会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2. 从资本占用的角度看,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多为月度。只要购销项目不在一个月之内,就一定会影响到相应的月税负。在项目建设材料和工期的准备过程中,投入多,销售少,而在尾款的收取过程中,销售多,投入少。
也就是说,不同的项目,即使是同一项目在不同的建设阶段,他们的税率也不会是一致的,所以税率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3.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增值税是纳税人在总公司或分公司缴纳的税款。虽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一直是由各种项目的应纳税款构成,但其形成的过程不仅是“加”,而且是“减”。
也就是说,A项的预提税金可以抵扣B项的应税金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税收现金流。
4. 在大幅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标准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新的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销货物103元,开具享受免税政策的一般车票,B公司对外销售建筑劳务218元。
A的应税金额为0元,B的应税金额为18元,税务机关征收18元,A的利润为103元,B的利润为97元。
该方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特点,将B公司的利润(以3元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转移给A公司,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