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走逃没报税,我的发票还能抵扣吗?
时间:2019-08-30
近日,长江公司(别名)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称上半年收到黄河公司的发票,黄河公司逃漏税。这张发票不能用于税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难道只要上游逃税者不纳税,下游发票就不能使用,甚至上游违法,下游也要承担责任吗?这要区别于具体情况,关键是“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流)一致”。
首先,可以证明这三条流是相同的。
如果上述两家公司做商品交易,基金一直在支付,发票是完全符合实际业务,长江公司将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票不是实际上的问题,仍然可以正常记录和合法用于税收(扣除增值税,所得税前扣除,等等)。
长江公司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资本流动的证据:
(1)银行文件
(2)资本流动。(注:现金支付和承兑汇票通常是关注的焦点)
货物流动的证据:
(1)采购合同或协议
(二)运输单证和运费支付单证
(3)入库项目文件、单据、合同或协议等。
证书发票流程:
发票联和扣款联
需要提醒会计师:
如未支付上述款项,本身不构成“三流不一致”,是资金不真实流动的原因。然而,有必要提供未付款的原因的证据,如延迟付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缺陷的货物还在沟通,公司的财务困难(可证明银行流水),第二个公司的常规语句等。
第三方发票与实际交易
让我们扩展一下这个例子:假设长江公司的工地在建设过程中,可以现场采购一些货物。
有一天,有人拉了一批货,自称是“黄河公司”(其实不是);双方讲价后把货物留下了。长江公司索要发票,黄河公司的人提供给黄河公司发票(实际是从黄河公司购买发票)。

 

(1)发票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三方票”。对于长江公司来说,这三条河都有,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它是否“未知”。只要长江公司能提供上述证据,就能合理证明长江公司认为货物是从黄河公司发出的,并且货款是付给黄河公司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支付给其他账户,就不清楚了。如果支付到黄河公司的账上,对方如何操作,与该公司无关。发票也是黄河公司开具的,自然符合逻辑。此外,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行政处理“上级证据”的规则),如果“公司不知道事实真相”,将不被认定为“非法发票”。
(2)税收
当然,这种“三方购票”的情况,对方一定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这张发票毫无用处。如长江公司能联系到实际卖方(即实际发货人),实际卖方将为公司重新开具发票;重新开具的发票可以正常入账,并依法用于纳税。如果发票无法补齐,将造成税金损失(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及所有税前扣除额)。
3.我们公司直接购票,但货物交易确实存在。
再次修改案例:长江公司从别人那里买了很多货,但是卖家不能提供发票,所以长江公司直接去黄河公司买了发票。
(1)发票
毫无疑问,买票违反了税法甚至刑法,需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代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长江公司和黄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而是让黄河公司为公司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还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收
因为货物是实际购买的,所以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实际卖家的“票”进行处理。
4. 我们公司直接购票,没有真正的购票业务。
假设长江公司并没有购买货物,而是出于减税的目的购买了机票。发票违法的,需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实际购买,没有票补充的情况下,税收计算(扣除,扣除)等等,需要纳税,依法滞纳金和罚款,这也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事实避税或逃税取决于数量和环境。
你会处理对方逃逸的“失控发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