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0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减费的关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0x9A8B”(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于4月1日调整。在政策实施中,纳税人要求更多以下15个问题。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案: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原来的16%税率将被调整至13%,而原来的10%税率将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和房地产销售。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以下商品,税率为9%:
——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住宅煤制品;
——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对),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