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免租期的免税待遇
时间:2019-09-12

A公司是一个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 2019年12月,2020年一次性预收零售租金为120万元(每月10万元,假设免税价格),并于12月达成协议免租期,该部分原值这家商店是350万。物业税按物业原值的70%计算。分析增值税,财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业务。

一、增值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6号公告),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民事和税[2016] 36号文件)第14条规定的同一销售服务,因此2019年12月免除的租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2款(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如果提供预付款方式的租赁服务,则纳税义务应收集。在预收款当天,A公司应确认2019年12月增值税销售收入120万元。

联想:假设本案中的A公司被另一个人租赁房产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4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自然人采用一次性租赁形式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6)条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固定资产由企业。使用包装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收入。就租金收入而言,收入的变现按承租人应付的租赁日期确认。免租期不是租房者支付租金的日期。因此,无需在免租期内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租金收入。

该公司收取的2020年全年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收取租金时2019年12月确认,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在2020年确认收入120万元。

  三、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案例中甲公司出租房屋,免租期2019年12月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额,按1.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2019年12月应缴纳房产税3500000×70%×1.2%×1/12×50%=1225元;2020年全年应缴纳房产税1200000×12%×50%=72000元;合计应缴纳房产税73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