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现宣布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征收和扣除问题:
1。关于国内客运服务的进项税额减免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通知,第39号(自2019年起)所谓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仅限于与自己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以及该单位接受作为劳工单位的劳务派遣雇员所产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显示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而买方名称显示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 “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与实际扣税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扣除。
(3)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的进项税额是2019年4月1日或之后纳税人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法定有效的增值税减免证明得到了。或者根据它计算增值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扣除凭证,则应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增加扣除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第39号的通知)第7条本政策适用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审核后销售和税收评估调整销售。其中,纳税申报表销售包括一般应税方法销售,简单应税方法销售,免税销售,代表发票销售的税务机关,免税,抵消和退税出口销售,即项目销售的回报。
检查销售和税收评估以调整销售,包括用于调整当前销售的调整或评估以确定适用的附加扣除政策;如果应用了增值税差额,则销售额将在差额之后。金额由适用的扣除政策决定。
(2)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成立,并且从销售第一个月起连续三个月从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销售为零。销售确定受附加扣除政策的约束。
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且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纳税人,应从销售额的第一个月起连续三个月确定销售额。添加扣除政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将增值税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摘要执行到总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总额,确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的扣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