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为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减免,一些先进的制造业增值税期末,对退税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适用于货物运输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增值税收集和管理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知,否(2019年第39号)旅客运输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由该单位作为雇主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客运服务。
(2)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购买者姓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 “纳税人识别号码”及其他信息应与实际扣除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扣除。
(3)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的进项税额是2019年4月1日或之后纳税人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法定有效的增值税减免证明得到了。或者根据它计算增值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减免证明,则应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通报,2019年第39号)关于适用额外扣除政策的第7条“销售“,包括纳税申报表销售,审核后销售,税收评估调整销售。 其中,退税销售包括一般应税方式销售、简单应税方式销售、免税销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免税、抵减、退税出口销售,即项目销售的退税。
检查销售和税务评估以调整销售,包括调整当前销售以确定适用的附加扣除政策的调整或评估;如果应用增值税差异,销售将在差额之后,金额由适用的扣除政策确定。
(2)纳税人于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为零销售额,自销售额第一个月起连续三个月。销售决定以附加扣除政策为准。
凡于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销售额为零的,由销售第一个月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确定。添加扣减策略。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