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人寿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时间:2019-10-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定义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

目前有关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1。从2019年10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将允许生命服务行业的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5%,应纳税额予以抵减(以下简称附加15%减免政策)。

第二,本公告所称的人寿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人寿服务的纳税人占销售总额的50%以上。具体的生活服务范围是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实施的。

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成立的纳税人,其销售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销售期少于12个月,根据实际销售期而定)对于上述条件,纳税人15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减免%政策。

在2019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则应适用额外的减税政策。从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 %政策。

纳税人确定了适用的15%减免政策后,将不会在一年中进行调整,并且将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计算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应用。

3。生命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补足当期可抵扣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计入额外的抵减额;按照可抵扣金额的15%计提的进项税,应当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将从当期转出,额外的抵扣额将相应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当前应计的附加免赔额=可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15%

可抵扣的当前抵扣额加上扣除额=前期末的附加额可抵扣额余额+当前应计费用加上扣除额-当前调整额加上扣除额

第四,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纳税人申请了其他与扣除额有关的事项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