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服务业欢迎您的光临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了增
时间:2019-10-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规定,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30号第87号) (以下称为《公告》)。在《公告》中,增加了针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从2019年10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生命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加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15%。税额(以下称为加15%政策)。

第二,本公告所称的人寿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人寿服务的纳税人占销售总额的50%以上。具体生活服务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执行。

纳税人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成立,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销售(销售期少于12个月,根据实际销售期而定)对于上述条件,第15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减税政策。

在2019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则应适用额外的减税政策。从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 %政策。

纳税人确定了适用的15%减免政策后,将不会在这一年进行调整,并且将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计算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应用。

3。生命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补足当期可抵扣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计入额外的抵减额;按照可抵扣金额的15%计提的进项税,应当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将从当期转出,额外的抵扣额将相应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当前应计的附加免赔额=可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15%

可抵扣的当前抵扣额加上扣除额=前期末的附加额可抵扣额余额+当期应计扣除额-当期调整额加上扣除额

第四,纳税人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申请其他与扣除额有关的事项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