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案件
甲公司于2019年9月发现王师傅携带办公桌椅,并以现金支付王师傅480元。王师傅提供了一张手写的收据。我能问一下这张“白条”在进入账户后能否税前扣除吗?
回复:可以记录并允许税前扣除。
引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境内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应以发票(包括按规定代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一方为不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应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零星小企业的判断标准是从事应税业务的个人销售额不得超过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门槛。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文件(财税字〔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
(1)如按时纳税,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
(2)按日计税,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含)。案例# 2
公司A在2018年11月购买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商品,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收到发票,货物是根据收据、合同和银行付款文件进入账户的。后来,由于供应商的取消,采购发票永远无法获得。请问这些购物“白条”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可以记录并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发票自2018年7月1日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获取。由于特殊原因,如依法注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异常户等,无法取得发票。支出的真实性经相关数据核实后,相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在补发、换发发票及其他对外单据的过程中,如果企业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异常户等特殊原因不能补发、换发发票及其他对外单据,其支出可在支出真实性得到以下数据验证后税前扣除:
(1)企业不能补发的原因证明。 交换发票等外部文件(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3)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
(五)进出仓库货物的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信息。
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收、损失及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