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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识别、企业 你现在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公司注册 关于宣布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和场所,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和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和场所,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和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和0103010(国发〔2017〕46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公布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在其主要机构所在地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并公布0103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清单

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非居民企业选择在其主要场所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注销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变相截留或审批;应及时修订与注销事项相关的法规、表格和证书、收集和管理程序及信息系统。升级信息系统前,应补充人工操作,以确保税务申报事项的顺利处理。取消事项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拖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与管理相结合、服务优化。要切实加强对税收行政许可注销事项的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