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会再次纳税并转向春天吗95%以上的企业
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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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安排,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安排,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

公告内容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营利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否通过审计或核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本公告所称小型营利性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项条件的企业。

3。微利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一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根据本年度截至报告期末的情况,对小型营利性企业的总资产、职工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进行判断。其中,总资产和员工人数指标应与《通知》第二条中的“年度季度平均”计算公式进行比较,计算报告期末的季度平均。年度应税收入指标暂按报告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进行判断。

4。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中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应根据报告期末累计情况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如果上一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可由下一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