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时间:2019-07-26
无极荣耀财务为您解答: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一千万美元。
(2)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有不少于三年的工作经验。
(三)拥有外商投资企业1年以上,总资产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租赁工作经验;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的行业背景;
(六)2001年8月31日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含)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1700万元。
融资租赁代理机构及受理范围
1. 市商务委员会受理: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含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2.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物;租赁财产残值的处理和修复;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业务保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持牌经营的基于许可证的经营)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人员需求
三名以上具有融资租赁或融资租赁资质的管理人员。同时,要求在同行业或金融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
·外国投资者的条件
A.投资方企业资质公正文件:外国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公平机构办理的公平文件+中国驻所在国使馆办理的公平文件认证。(外语需要有翻译资质的国内企业翻译成中文。)注:外国投资者不能为自然人。
(二)资信证明: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机构(即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上应当载明:该企业于**时间在我行开户,无不良记录。或2。这家企业在我行有良好的信誉。(外语需要有翻译资质的国内企业翻译成中文)
c .文档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的国家表明,去年的总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并要求具备翻译资格的公司提供中文翻译)
·中国投资者情况
投资者的企业资质文件: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一套登记证书。
B.资信证明:在投资企业所在地开户的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上应当载明:
1. 公司于**年*月*日在我行开户,无不良记录。2. 这家企业在我们银行有良好的信誉。
(三)中国投资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文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中国投资企业总资产净额不低于5000万元。
申请材料一览表
1. 申请报告;
2. 向委托书交付法律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 投资者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5. 经公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和中文翻译件;
6. 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8. 投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投资者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任命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公司登记使用许可或者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11. 国有资产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 受委托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代理协议和代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者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4.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5.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世。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程序
1. 市工商局应当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 租赁住房;
3.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
4.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的批准,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协会统一代码识别办公室申请《企业代码证》。
5.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公司章程经批准后,向政府批准部门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 到市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 到税务局、外汇管理局、金融登记、外汇开户、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及要求
1. 注册外资(含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条件:
1)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设立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必须载明营业收入,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二)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五百万美元。
3)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融资租赁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4)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五)投资者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认购额的20%,外国投资者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认购额的15%。
(六)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美元。
2.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经营范围标准如下: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物;租赁财产残值的处理和修复;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凭许可证经营)
3.自贸区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上海市工商局办理;(如需标明“中国”字样或不含任何行政区划,应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经核准后,在全国范围内予以保护。)
2)与自贸区试验区物业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完成租赁合同登记手续;
(三)向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答复;
(四)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5)办理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后续相关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