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弄混了!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时间:2022-07-19

别再弄混了!异常凭证≠虚开发票

一、异常凭证和虚开发票的范围:

例外凭证范围:

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凭证范围执行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遗失或者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未开具或者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上传的;

2.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非正常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审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失、无效;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嫌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丢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异常抵扣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70%(含)以上;

2。异常凭证累计进项税额超过5万元。

纳税人未申报抵扣、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移的异常凭证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

虚开发票范围:

【/s2/】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复印件应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杭州市东坑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s2/】二、异常凭证税务处理与虚开发票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