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时间:2019-08-20
以下是《关于实施国家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实施股利与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一年的,其股息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其股利收入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上述所得统一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中公开转让股份的非上市上市公司;持有期,是指个人自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付之日止的持有期。
2.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对自股票登记之日起未转让股份满一年(含一年)的,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持股期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人接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扣缴、转让人民资本账户内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自下月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转让。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并办理完整的扣缴义务人申报。
个人应当在资本项目中保持充足的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人应当依法扣缴税款。个人资本账户暂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
3.个人转让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有期,即先在证券账户上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计算。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日结算后的记录为准。证券账户所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量,是指当日结算后股票的净增(减)额。
4.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 本公告所列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二)通过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取得的股份;
(三)司法扣除取得的股票;
(四)依法继承或者分割家庭财产取得的股份;
(五)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行使权证取得的股票;
(七)以认股权证认购或者转换为公司债券并可转换为股票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股票、配股、股息以及将公积金转换为附加股本的权利;
(九)上市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个人持有的股份转为被合并公司的股份;
(十)上市公司分立时,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由分立公司转换为个人持有的股票;
(十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取得的其他股票。
6. 本公告所称股份转让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制度进行股票转让;
(二)所持股票由司法机关扣减;
(三)依法通过继承、赠与或者分割家庭财产转让股票的;
(四)接受股份收购要约;
(五)行使现金期权,将股份转让给提供现金期权的第三人;
(六)认购或者认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内容的情形。
7.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征收股息收入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原始STAQ,净上市的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上市和退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本公告规定,但退市公司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征收退市费。限制性股票应当依照第四条执行通知的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问题的实现红利和股息微分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和税收[2012]85号)。
8. (月)本公告指的是自然年(月),也就是一年的股票所有权是指连续股票所有权从去年的某一天同一个月的同一天,和一个月的股票所有权是指连续的股权从上个月的某一天,这个月的同一天。
九是财税、证券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上市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股票受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股息、股息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
10.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上市公司、网络公司、退市公司应当分红。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股息收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已在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持有的上市公司、网络公司、退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时间,自收购之日起计算。
11.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红利和股息差异化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金融和财税[2014]48号)和上市公司的股息分化个人所得税通知第四条税收政策(财政和税收[2015]101号)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