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货运的税收筹划,行业目前同意一个非常普遍的观点,即可以从增值税中扣除的货运的材料消耗比率R为23.53%为临界点。当R小于23.53%时,运输公司成立;否则,不应成立运输公司。
此视图的详细理由如下: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自驾车,运输车辆所消耗的燃料,配件和正常维修费用等项目可以根据特殊发票扣除17% 。增值税,即扣减率是17%×R(R是货运中可抵扣税费的物料消耗比,物料消耗比=运输车辆消耗的燃料,配件和正常维修费用的消耗,货运收入);如果企业要求某人自行运输车辆或自行成立运输公司,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7%。同时,货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3%。在收支平衡后,将扣除运费的实际扣除额。比率是4%。假定两种情况下的扣除率相等,即17%×R=4%,R=23.53%。这表明当货运中可抵扣增值税的材料使用比例为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免额的抵扣率为4%。据估计,自驾车的R值小于23.53%。成立单独的运输公司更具成本效益。
此视图将税收筹划方案标准解释为不同方案的优先事项。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因为企业的业务目标是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的最大价值是基于折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具有不同的税后净利润。应根据不同方案的税后净利润进行判断。按照常识,税后净利润应为收入减去收入。因为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中,收入和税收成本是不变的,因为增值税与税后净利润无关,所以其他税项(公司所得税除外)是所得税可预扣费用。仅当增值税以外的税负较大时,才可以通过可抵扣税额的金额进行判断。通过考虑诸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之类的税收负担的大小来制定税收计划是不科学的。此外,不同计划的增值税的变化可能导致收入和支出的变化,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所得税优惠的变化。目前,利用税收负担进行程序选择是不科学的。
以下综合考虑,计划以不同的税收净利润为标准进行计划。
例如,宏宝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在西部生产和运输冷冻产品。每年含税的货运收入为A元,其中相应的燃料和维护费用为B元。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为33%,除增值税或营业税外不考虑其他费用。如果宏宝公司分别成立了快速运输公司,则飞龙公司的价格为M元(以确保飞龙公司的税负不变,M=A÷1.17÷(1-7%)),以及相应的油价。材料费和维修费与乙元相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西部地区新增交通和用电;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免征两年,减半,三年。因此,公司将在头两年免征公司所得税,并在接下来的三年内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免税的两年中,分立运输公司前的宏保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此为(1)式;分立后的快通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此为(2)式。当(1)式等于(2)式时,B/A=74.60%,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74.60%为临界点;在减半征收期三年中,分立前的宏保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此为(3)式;分立后的快通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1-33%×50%),此为(4)式。当(3)式等于(4)式时,有B/A=65.45%,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65.45%为临界点。 在正常征收期,分立前的吉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B÷1.17)×(1-33%),此为(5)式;分立后的宝来公司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净利润为A÷1.17÷(1-7%)×(1-3%)-B×(1-33%),此为(6)式,当(5)式等于(6)式时,有B/A=25.31%,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25.31%为临界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