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销售茶叶并继续免征增值税
时间:2019-10-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2020年3月31日,对面茶叶生产企业的销售(请参阅企业列表),自产自销茶的销售以及经销公司销售的茶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销售茶”一词是指以红茶,老绿茶,红茶和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加压或压碎,煎炸后,在边界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特价销售挤压茶和方茶(Macha)。

与此同时,《公告》也澄清了,在本公告宣布之前,应根据上述规定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从纳税人的月度增值税或纳税额中扣除。如果已经向购买者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专用发票应予以追回并免税。如果无法收回特殊发票,则不会给予免税。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