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标侵权案宣判 终审赔偿1500万
时间:2022-07-07

杜康商标侵权案宣判 终审赔偿1500万

近日,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各项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侵权产品。经过两年多的商标诉讼,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终于迎来了河南省高院对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诉洛阳杜康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s2/]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016长安镇绵阳2号)豫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原告洛阳杜康、白水杜康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百货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辽宁深航公司的注册,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杜康字样,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判令郭灿百货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杜康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2万元。

对此,被告白水都康公司表示,被告作为都康商标的共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使用权,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增加公司名称合理使用都康商标;白水杜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准注册,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认可,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郭灿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洛阳杜康损失1万元。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的恩怨

一审宣判后,洛阳杜康、白水杜康均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余敏忠857号民事判决书,1993年,杜康牌第152368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总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但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续展许可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许可关系终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综上所述,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杜康品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到期后也不会享有第152368号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二审判决书还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双方应严格按照自己的商标使用自己的商标,以达到区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得随意涂改商标,造成市场混乱。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整体使用白水杜康。杜康和白水被拆分,左右排列,突出杜康。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盒上,单独用棕色标注杜康字样,左上角上下排列的白水字样字号较小,颜色与背景色相近,容易导致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