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时间:2022-07-11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应确认收入

[/s2/]关联企业借钱是相当普遍的。一些关联企业经常无偿借款。贷方不收利息,借方不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其借款资金是否应确认利息收入,如果不确认,是否会影响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和B公司位于同一地区,是某集团的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损失200万元和80万元,原因是属于集团内部企业,互不支付利息。

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应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7%计算利息收入,并在吉首、黄江镇缴纳相应税款;公司支付利息,包含的收入税前扣除。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无偿借款,不产生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双方实际税负是一样的,不会导致整体减税,所以不需要计算利息和调整收入。

103010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执行其他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103010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3360。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企业之间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规定,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未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家公司都在亏损。表面上看,不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减少。[/s2/]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其相互借贷资金也属于关联交易。企业不管是不是无偿借款,都要计算利息收入和支出。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乙公司全额支付贷款利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2000倍;7%)。利息确认后,A公司损失340万元(200 140);b公司利润60万元(140-8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利息后,A公司仍然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盈利,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意味着5年内没有弥补的,不能再用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如果A公司未来五年一直亏损或者未来五年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所支付的利息实际上不会全部扣除,也会影响整体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