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惠小编整理:商标注册的那些坑之不良影响
时间:2022-07-19

千百惠小编整理:商标注册的那些坑之不良影响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目前实践中对不良影响判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该条款所保护的利益、商标内在含义的确定、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的知名度、当事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申请商标前要提前了解,提高商标申请的成功率!

侵犯民事权益的案件不构成其他不良影响

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利影响条款不应适用于民事侵权案件。在乔丹商标行政诉讼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因《商标法》已另行规定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海珠应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固有含义的确定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引》第8.6条规定,如果根据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词典、工具书等官方文件,或者宗教领域人们的共同认知,能够认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负面影响的, 可以认定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且,在实践中,对于各种含义的标志,如果其含义之一属于上述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仍应视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在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2]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成虽然具有护城河的含义,但除此之外,根据《道教辞典》的记载和豫园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黄成作为道教神的历史悠久,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神。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镇神作为商标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商标本身是中性词,但在特定商品类别中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本身并没有负面甚至正面的含义,但当作为商标使用时,仍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在中国人民幸福商标行政诉讼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幸福通常理解为中国人民的幸福和一个国家人民的幸福。对杀鼠剂、病虫害防治等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很可能引起公众的反感或负面联想,产生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