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标准名称和商业实践中惯用的别称、简称和通用名。那么,商标中的通用名应该遵循哪些规则呢?让我们在下面的千百惠边肖谈论它。
首先,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比字典、参考书等公共出版物更重要。
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判断商标显著性和通用名的认知主体应该是相关消费者。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曾明确指出,决定该词是否表示一类产品的是相关消费者,而不是法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比词典、工具书等出版物的证据更重要。这是因为词典等公共出版物由于写作主体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理解也不同,在编书过程中违背人们既定观点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21-Jin Vita案中,虽然21-Jin Vita片在《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中被列为中国通用商品名,但法院仍坚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理解和认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其次,通用名的认定不一定要达到全国,但范围不能太小。
在兰桂仁商标案中,法院认定兰桂仁为茶叶的通用名称。兰桂仁虽然只是一个主要存在于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的茶产品,但其与生俱来的地方特色& mdash& mdash起源于中国台湾省和福建省,得到沿海各省市自治区的广泛认可,延续了89年。虽然没有传到全国,但却属于南方至少五个省区茶业常用的茶名。
相反,使用范围过小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子弹案中,本案当事人三英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河南省柘城县和贵州省遵义区有叫子弹的辣椒品种。然而,辣椒是我国常见的农作物,在很多地方都有广泛种植。三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子弹在我国其他辣椒产区俗称辣椒,故二审法院最终未认定其为辣椒的通用名。
第三,如果某个产品标识的用户是唯一的,则不构成通用名称。
近年来,流行语层出不穷,传播迅速、广泛、巨大,如犀利哥白给力等。这些网络热词迅速走红,立即成为一些商家打造品牌的新宠,并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正如法院在商标案中指出的,这些词被网友广泛使用,很可能构成常用词。
如果一个标志是一个流行词,但它的用户在南京和大岭山镇是独一无二的,换句话说,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的供应商产生混淆和误解,那么这个标志仍然不能进入普通名称的范畴。比如微信是近年来大众比较熟悉的一个词,也可以算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网络热词,但并没有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通用名,消费者还是知道它和腾讯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因为像微信这样的即时通讯应用和服务是存在的,但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有不同的名称,如小米公司的Mi Chat、陌陌科技公司的Momo、中国移动郑州注册公司的飞信、中国电信的Wing Chat、网易公司的宜信、中国联通的Woyou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