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发生的通行费能抵进项吗?
时间:2019-09-06
问:纳税人公司租用个人车辆所产生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从投入中扣除增值税?
回答:根据附件的第二十七条我的圆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广的试点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财税[2016]36),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断开税的金额中扣除:(一)为纳税人简单纳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购买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纳税人的社会报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通知的一般税务总局财政部等增值税政策对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信贷(财税[2017]90号),规定:“第七,从2018年1月1日,纳税人应当扣除进项税额根据下列规定:
(一)进项税额按照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规定的增值税从纳税人缴纳的公路通行费中扣除。
(2)桥梁和水闸的收费由纳税人支付的基础上计算的收费发票上所注明的通行费获得暂时按照下列公式:桥梁和水闸的收费应当扣除的进项税额=发票上指定的桥梁和水闸数量(1 +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按照规定设置、收取的通行、过桥、过闸费用。因此,如果公司租用个人车辆并签订租赁协议,并同意在租赁期间发生,如果承租人承担并开具企业应付租赁费用的发票,则可以扣除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