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筹划不能过“界”
时间:2019-09-07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公司应该制定税收计划,但不要越界。所谓“边界”,是指法律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这里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税法。这是所有企业需要遵守的法律。
股权转让往往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例如,为了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召开股东会,以现金形式分红被投资单位除股权外的全部净资产。股权转让收益由股权决定,股权转让收益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部分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这个计划过分了吗?这种行为合法吗?
长虹股份有限公司是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与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底撤销股东资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方正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公司已向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股本。
长虹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未分配利润10.8万元,资本公积7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将利润分配给宏达股份952.5万元,长城股份317.5万元。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前一年亏损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其当年度利润为弥补前一年亏损的应使用。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公积金提取后由公司弥补的亏损和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东会议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的规定,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该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必须返回利润分配对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与此同时,《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应使用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的资本金。”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赔偿公司的损失。法定公积金转换为资本时,公积金的预留比例不得低于转换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注册会计师会计教科书上说:企业盈余准备金提取方法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弥补损失。弥补企业经营亏损有三种方式:一是弥补以后年度的税前亏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现行制度规定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其次,为了弥补以后几年的税后损失,也就是说,超过税前利润弥补期的剩余损失,应该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偿损失,盈余公积补偿损失,应当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经类似机构批准。
2. 转移资本(股本)。盈余公积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转为资本。增资转让时,应当先办理增资手续,经股东大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批准,然后按照所有者(股东)原出资比例增资。根据规定,当盈余公积用于增资时,转换后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转换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可以看出,公司法和会计都规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的资本。盈余公积也可以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而资本公积不能用来弥补公司的损失。
公司在弥补前一年亏损,提取各类公积金、公益金,加上前一年未分配利润后,按当年度净利润向股东分配利润,以便向股东派息。因此,长虹公司利用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显然是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法,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实际返还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无效的。股东应将其利润的190万元(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一部分返还给公司。有关部门也应依法对长虹公司进行处罚。
长虹公司在利润分配中,由于股息分配的违法,不可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股东在股权转让定价时应当考虑其相应的价值,并将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