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代开劳务费发票预缴个税不含增值税且可
时间:2019-09-09
问:您好,单位支付我1万元的劳务费用。我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291元,城建税17.5元。我的收入只有9691.5元。我想请支付单位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通知(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个人所得税预提按1万元(1-20%)、9,691.5元(1-20%)、9,691.5元(1-20%)计提。
答:您好,个人所得税及劳务收入是在不含增值税收入的基础上计算的。
问:您好,个人所得税和服务报酬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城建税和增值税?没有个人收入?
答: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依据为非增值税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增值税的附加税额可以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中扣除,然后扣除。
很明显,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税基为非增值税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增值税的附加税额可以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中扣除,然后扣除。
然后:支付单位按下式代扣代缴预付服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10000-291增值税-17.5附加费)x (1-20%) x 20% = 1550.64元。
特别提醒:居民个人在结算和结算年度综合收入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收入,并将劳务报酬收入计入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补充资料: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
扣缴义务人将劳务报酬、缴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依次或者按月预扣税款: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减费用后的余额,减70%。
费用扣除:预提所得税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按800元计算扣除;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按收入的20%计算扣除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缴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每笔所得中预扣,计算预扣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稿酬、版税所得适用20%扣缴率。
居民个人结算年度综合收入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缴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入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增加退税,减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