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对发票了解多少
很多朋友对纳税申报单中的发票了解不多,而这个小系列则整理了一系列有关会计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并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书,但未支付进货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 1.纳税人进口货物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不论是否已经缴纳,纳税人获得的清关证书可能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统一的汽车销售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或在注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之日起360天内确认,并且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规定的纳税报告期内报告给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由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签发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专用证,应当自签发之日起360天内提交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申请。适用于审核比较。
2017年6月30日之前,纳税人签发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Q:公司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销售价格是指总价格和销售时收取的额外价格,购买价格是购买时支付的含税价格。
问:是否需要将卖方开出的红字发票交给买方?
A:应在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的地址签发。
问:金融产品的销售,“按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销售价格和购买价格是否含税?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如果购买者获得用于声明扣除额的特殊发票,则购买者填写信息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表》。蓝色字的特殊发票信息应根据《信息表》中列出的增值税额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出。获得卖方开具的红字特殊发票后,应使用该特殊发票信息。连同《信息表》作为会计凭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将与红字优惠券相对应的联合(发票和自付额)移交给买方。在其他情况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红字发票也包含发票,扣除额和簿记,通常由卖方来保留簿记,其余的则移交给买方。
问:公司已经通过平台检查了平台。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另一方弄错了。怎么处理呢?如果企业已检查平台,则它已确认并扣除。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