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时间:2019-11-12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例外认定、企业收入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信息问答-代理记账 关于确定在中国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的公告@

为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中国无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无居民个人”)居住时间的确定标准:

为实施修订后的0103010和0103010,现公布《中国无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无居民个人”)居住时间的确定标准:

1。在纳税年度内已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如果在过去六年内每年在中国居住183天,且在任何一年内未离开中国超过30天,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累计在中国居留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连续六年。前六年的开始年份将从2019年(含)开始。

2。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停留的累计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停留的累计天数计算。同一天在中国停留24小时的,视为在中国的生活天数,同一天在中国停留不足24小时的,视为在中国的生活天数。

3。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在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