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个体工商户建帐知识
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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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您的税务管理和清算代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固定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的个体企业,营业场所应依法设立、使用和保存账簿和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作为您的税务管理和清算代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固定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的个体企业,营业场所应依法设立、使用和保存账簿和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多个账户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多个账户(

1);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营业)为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对不符合上述开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设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股票销售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上一纳税年度个体工商户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本年度个体工商户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