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政策30纳税人常见
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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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2.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 (1)完善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优化吸引海外人才的法规。为了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时间标准从一年调整到183天的无住所个人优惠待遇。
首先,延长优惠待遇的期限。将无住所个人的境内外收入纳税申报的境内居留期限从“居留五年”延长至“居留六年”;
第二,增加一个30天的单程出发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六年”时,如果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任何一年中,一次离境超过30天,则应重新计算上述“居住六年”的连续期限;
三是简化优惠程序。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居留六年”期间缴纳的境外所得免税将从审批改为备案,以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
(2)完善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规定。首先,应完善营业收入的范围,以及独资、投资、合伙等概念。应纳入实施条例,以方便纳税人遵守。二是修改和完善财产转让收入等项目,转让个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明确按财产转让收入项目征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三是适应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带来的税收规则变化,完善海外收入的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增加了一系列税收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收入的结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附加扣除的联合处罚,以充分支持新税制的出台。
3.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