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时间:2022-07-08

开发票时如何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11%调整为1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在阅读该条生效时间节点时强调,所谓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原税率,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因此,确定5月1日后开票适用原税率还是新税率的关键是确定发票支付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实践中,如何确定以下三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预付款's销售法

根据《绵竹市和香港省实施细则》第38条hellip hellip(4)规定,货物提前销售,即货物交付之日。hellip hellip .如果4月30日之前预付货款,5月1日之后发货,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但是,如果预付款已经开具发票,则不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19条更改税率。5月1日后终止销售合同的,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例如,A公司同意接收B公司的预付款,预付款将在4月30日之前到达,但不会开具发票。A公司5月1日后发货。因此,A公司应在5月1日后按新税率开具发票。但是,如果A公司在B公司的要求下在4月30日之前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销售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或者提供租赁服务,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付款,即使5月1日之前没有销售,仍然需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二。赊销和分期付款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在4月30日之前,出票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是在4月30日之前还是在5月1日之后来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前一种情况,即使5月1日后实际收到货款,也要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在后一种情况下,发票应按新税率开具。纳税人在4月30日前预收款项的,仍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比如,如果C公司同意赊销商品给D公司,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由于某种原因,D公司在5月1日后付款,那么C公司仍应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税法规定货物交付日期或者应税活动完成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只要出票人在4月30日之前已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就需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而不考虑实际支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