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案例厘清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税额”的处理
时间:2022-07-08

3个案例厘清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税额”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文通过对三个最新案例的分析,帮助纳税人了解如何将未缴纳的进项税转出以及如何处理。

进项税额在哪里转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缴纳的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8]33号文件没有明确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转移到哪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mdash上当期期末保留的税额为核算

无抵扣进项税核算的重要性。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什么不直接将其转入成本?本文认为原因有三:首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移成本意味着不需要深圳宝安福永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就可以再次抵扣,对企业不利;第二,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重新登记前,可能会在未来对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检查自查、退税等。这些都需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纳入计算,以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三是部分出口企业还需要办理未缴纳进项税的退税。因此,有必要继续计算未缴纳的进项税额。

未缴纳的进项税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注册纳税人在本期内销售和购买的货物、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登记日下一期开始销售、暂停销售或者退回的,应当调整登记日当期应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本文结合实例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偏移量不足,将结转到下一个偏移量。

例: 2018年5月10日,企业A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为5月。适用税率为16%。销售额1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应补(退)税1000元,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00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纳税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mdash mdash季报。2018年9月10日发生销售退货,核销销售额5万元,销项税额8000元。2018年期间,第三季度小规模销售额11万元,当期应纳税额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