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征收的情况下,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还是10%?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税率10%,基本没有异议,因为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减征10%的税。以上两个文件都是国务院批准的财税文件,后者并没有对前者进行负面表述。
财税[2000]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是:“暂时减征个人出租房屋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是:“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他们对房屋租赁的政策表述是一模一样的,非常明确。
关键区别在于,2000年的文件规定了“出租房屋”,即所有出租的房屋减按10%的税率征税;2008年文件的规定是“租赁住房”,即只减少10%的租赁住房。
问题是,2008年文件规定的减税范围是“包含”在2000年文件的范围内的,两者并不矛盾。从2008年开始,文件规定房屋租金按10%征税,这并不能否定原来2000年文件规定所有房屋租金按10%征税。
据此,有人认为,个人出租商铺、写字楼、办公室、仓库等非住房的,也应执行——条“暂按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收入,征收10%的所得税。”
但一般来说,税务人员并不这么认为。一位税务人员问我:兰先生,他们认为只有出租住房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其他住房必须减按20%的税率征税。这是对税收政策的曲解吗?真的不是曲解。确实只有出租房才能享受10%。
财税[2000]125号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其范围本身就仅限于“房屋租赁市场”。
文件开头是这样的:“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注意“房屋租赁市场”的表述,即其所有内容都事先限定为“住房”。所以后面规定的“住房”,其实就是仅限于住房租赁市场的住房。所以结论很明确,2000年125号文件中提到的“房子”还是房子。非住房,不能享受减税优惠。
但是要注意两种情况:
1.如果是商住建筑,或者是非住宅建筑如办公室、店面、仓库等。不过是租出去住的?
虽然从土地和房屋的法律性质来说,这不叫“住房”,但只要是用来居住的,就确实属于“住房租赁市场”。按照125号文,可以享受10%。问题是,一个没有水和通风的房间可以用来居住吗?当然可以用来生活。供水和通风只是几十年的事情。几千年来,房子可以没有水和煤气。
问题是可能不符合住房条件,国家可能不允许。国家不制止就不允许租赁发生,还是应该按10%征税。不能因为国家不允许就拒绝征税,也不能因为国家不允许就按20%征税。如果国家不允许,制止了,租约就消失了,所以没有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