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时间:2022-07-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释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释如下:3360

一、《公告》背景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沪粤皖、四川、武汉、Xi、沈阳、苏州工业园区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政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公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准确落实。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税收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通知》号文件,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办理流程、材料等管理要求,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方便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执行口径

为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执行标准。由于试点期间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公告》中规定的政策执行口径与试点政策公告一致。具体口径如下:

首先,明确两年口径和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103010第一条规定,两年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实缴投资两年,投资时间自初创期科技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只强调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两年的实缴出资额,取消了合伙人投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两年的实缴出资额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政策的准确实施。例如,2018年12月,一家合伙创投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符合文件要求,合伙创业投资的法定合伙人于2019年1月投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于2020年12月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两年。合法合伙人也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