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1月1日起,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时间:2022-07-13

国务院通知,1月1日起,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曾几何时,很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似乎都卡在了环评上,证明了环评的重要性。同时,似乎环评是必经程序,于是各地以改革的名义,将南充市、天河区的环评审批程序合法化、简单化。终于有好消息了,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1。从今天开始,正式取消环评资格!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正式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以下是《环境影响评价法》 3360的具体修改和说明。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取消对环评公司(技术单位)资质审批的监管,建设主管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3)环评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有错误,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新增信用监管,环评审批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环评报告书(表)不实、环评结论不正确的责任是环评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1、明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环评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基础数据明显不真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

2。处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双罚制

(对单位和责任人都给予处罚。不查——执法协会第一票也是双罚制,但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处罚。

3。非法后果

建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技术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禁止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主要变化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