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冲突主要包括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和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至于 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商标权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荣华月饼。本案中,香港荣华公司以生产荣华月饼而闻名。从1966年开始使用荣华月饼的组合标志和满月的图案。荣华月饼在中国大陆赢得了许多荣誉。金铭公司是荣华圈商标的授权使用人。2006年,金明公司向世博分公司配送了一批月饼,并在月饼盒上使用了“荣华月饼”、“花好月圆”等小邮票。香港荣华公司起诉金明公司及销售月饼的商家,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金明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规范,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荣华字样,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侵权行为成立。二审中,法院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金明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本案反映的问题是如何平衡注册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纠纷。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可能得不到绝对的保护,必须结合个案,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故意和相关历史背景来认定。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以及商标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冲突。在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即使企业名称是后取得的,也不一定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犯。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后果和相关历史因素作出判断。例如,在蓝天电脑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名称的设立和使用以及百脑汇公司将百脑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均有其历史因素,并非蓝天公司商标注册后故意使用百脑汇企业名称进行市场竞争。不存在违反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便车损害百脑汇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属于非恶意注册和规范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共存几种类型的商标共存
商标共存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商标共存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者虽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存在商标侵权的理由,而合法共存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法律行为。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共存制度,主要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商标共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