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对于适用加、减政策的纳税人,允许加、减的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只有四项?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征以抵扣应纳税款(以下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征政策,是指提供邮政服务和电信。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抵扣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即可抵扣应纳税额,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不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加计扣除。
2。根据税收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商品,应当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被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税率为13%的商品。2019年4月1日后购买的农产品能否直接从10%的进项税额中抵扣?
回答3,336,010%的进项税不能在购买过程中直接抵扣。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在当期购买期间符合农产品抵扣一般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按9%计算。收购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加工13%佣金率商品的,在当期生产和征收中再扣除1个百分点。
三。我公司未被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我们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吗?
回答:是的。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贵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为10%。
四。我公司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核定扣除法。2019年4月1日后购买农产品的适用扣除率是多少?
答案: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货物销售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原16%的税率调整为13%;如果适用原10%的税率,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的,扣除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