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2-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明确监管权限,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不同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可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加强对信用监管的支持和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信用监管效率。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派出执法检查人员、抽查项目和调查结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同一检验对象的多个检验项目,应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全覆盖,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通过投诉和报告、转移和分配、数据监控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空,同时保证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共享和相关集成,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范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智能化。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互通、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