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
时间:2019-08-24
总部与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自由转让是日常经济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一项业务。许多企业不太清楚哪些项目与税收有关,哪些项目与税收无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涉税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械、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工具、仪器,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属于不动产。无形资产。
资产转移在什么情况下涉及税收,在什么情况下不涉及税收?
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纳税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和统一会计把货物从一个机构到另一个出售,除非相关机构都位于同一县(市),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视为相同的销售。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了上文第三款所说的“出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接受机构的经营活动:向买方开具发票;向买方收取货物。段落。收货人转让货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前所述,接收机构只要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收款,就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行为的,不予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和机械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它们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转移行为,应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
1. 在统一会计独立(不计算利润和损失和会计决算)的总部(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如果货物由接收部门用于出售,转让(分配)的总部应当被视为支付增值税销售如果分支收到付款收据或发票从买方。
对于机械设备等动产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分公司不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买方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固定资产从总公司转移到分公司,只是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它不具备货物有偿销售的实质,不应视同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公司的转让(分配)不涉及销售环节增值税的支付。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总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已分配资产——已分配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已分配资产-转让资产”。
2. 总公司单独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偿向分公司转移存货或者机器设备。总公司生产、加工、购进的货物,应当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视同合作销售。增值税的销售和支付。固定业户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部可以向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报告税款。
总部及分处分配的固定资产-与税务有关的事宜,例如房屋、土地、无形资产等。
上述资产的配置主要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房地产、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处理。
如果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根据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视为销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根据第二条暂行规定的实施土地增值税和通知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问题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和税收词号1995/48),无偿转让不是无偿赠与没有土地增值税和土地的增值应按照规定征收。税。但是,一般组织和子组织之间的无偿所有权转让是不转让的。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送的规定不适用。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关于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和住房所有权的转移是契税的纳税行为,而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无偿总部和子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的所有权转移,因此,子公司不需要缴纳契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
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的内部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法人。由企业总部代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内部组织之间融资、调整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活动属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因内部业务往来发生的费用不计入所得税,也不作为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1条第4款规定,资产应在总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向境外转移资产外,企业处置的资产应当以实物形式拥有。无论销售确认收入多少,都可以作为内部资产处置,相关资产的税基可以连续计算。无论是存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总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将资产转移到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