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
时间:2019-09-02
如何结算公司长期账户的“其他应收款项”?这些其他应收款大部分是不可收回的。让它们成为其他应收款项,应该会有很多实际的无助。今天,晓峰将谈一下应收账款的其他涉税事项。
其他长期应收账款
1. 代金券入账不等于代金券入账。
会计人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概念“凭票订票”。很多会计师'first想法是找发票报销,但他们很痛苦,他们找不到合理,合法的发票,所以他们认为的“邪恶”找到替代发票报销,这显然是非法的,因此会计人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会计没有发票
如果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真的发生了成本怎么办?没有必要担心它。没有发票也可以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项是记账费用,也可以以费用的名义记账,但这些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入境时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3.如果无法核实真实发生的费用,就有偷税漏税的风险。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已登记的应收账款是费用。在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应该在会计上小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支出处理,除了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外,还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偷税漏税的风险。
4. 坏帐会计
除了费用的报销,资产的减值也可以考虑。其他应收款项也可以计入坏账。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他长期应收账款,应当分类处理,属于费用支出的;工资、股息,应当补缴税款;不能收回的借款,可以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坏账。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坏账不一定要通过税收来确认。在汇款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税收的调整。
5. 股东'Large贷款
一些股东为了逃避个税,将工资、奖金、股息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项上,这是税务处罚的“自作聪明”。另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拿钱。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量较大,上述处理方法不适用于此情况。根据税务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未清偿,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视同股息。
在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中,民营企业的“家庭理财”现象是一种顽疾——所有者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所有者的钱。大股东不偿还贷款和长期债务暂停可能会遇到三个风险。
一个是债务风险。还债是很自然的事。如果只有一个或两对大股东,债务公司将不会主动从大股东那里收回。公司变更股权后,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税收风险。根据税务规定,股东借款未清偿一年以上,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视其为股息,按20%的税率纳税。
第三,非法的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程序不完整,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上述三种风险,建议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董事会的决议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在借款之前,明确表示,大股东的借款不是私人的个人;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借款的利息,并明确借款的性质。当然,我们希望大股东能够区分公、私,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佳方式。
长期应付账款的问题
问题1
问:我公司有应付账款,暂停了两年多,对方也失去了联系。账户是否转入非业务收入?如果以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转入非企业所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单位没有联系了2年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和不需要增值税,但是总收入应该被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按照规定。
政策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从各种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来源取得的总收入,为企业的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所得;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其他收入”一词指9项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由企业以外的其他收入项目1到8的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企业的盈余收入的资产,逾期未付的存款收入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数量。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和呆帐损失处理后收回的汇兑收入。
问题2
问:企业转型增加后,长期注册交易存在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它?其他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期存在哪些风险?
答:对于长期账户,我们应该定期检查和清理。
1. 其他应收款项长期存在于账户中,不同的账户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一)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贷款涉及增值税的纳税。
(2)自然人股东借款逾期的,视同对个人股东的股利分配缴纳20%的所得税。
(三)职工个人贷款逾期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其他物品的,按工资、薪金相同的比例纳税。
2. 预付账款应根据形成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1)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视为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结算缴纳时,应当特别申报。
(2)实际发生货物或相关费用,但未取得发票,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因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有关费用和费用不得在税前支付。
3.应付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帐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不能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付利息和股息的另一方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