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了一些先进的制造增值税年终
时间:2019-09-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了进一步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8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对于一些先进制造业而言,被称为《公告》),《公告》。解释了纳税人退还增量税收抵免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7月及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退还增值税免税额:

1。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

2。税收抵免评级为A或B;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税务机关没有因逃税而受到处罚。第二名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没有享受立即返回和返回(返回)的政策。

II。本公告中提及的一些先进制造纳税人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特殊设备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销售。纳税人占所有销售额的50%以上。

上述销售比例是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根据纳税人的销售额确定的;如果申请退税前的营业期少于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根据实际运营期的销售情况计算结果还可以。

3。本公告所述增量税收抵免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税收抵免。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