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发出,一次性发票一次性发出“当然,必须填写发票上的某些栏目。
1。自助服务机代表收款人开立:法人,审查员:财务人员,发票人:机器名称。
2.如果需要在前台填写,请在前台领取,按纳税人的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和审阅者是空的,并且发票人是前台操作员。
3. EMS邮件。收款人和审稿人是空的,抽屉是操作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p>(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全国统一设计的第二张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政府(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第三张发票的基本数量包括存根,发票和会计。存根将是k收款人或计费方用以供日后参考;发票将由付款人或付款人用作原始付款证明;账单关联应是收款人或账单的账单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