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5条(财政部海关总署第39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的进项税取得实际房地产或房地产建设不再在2年内扣除。根据规定未扣除的扣除的进项税金额可以从2019年4月的税收期间的产出税中扣除。针对上述政策内容,小编以形式对问题进行了排序。一个问题〜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内容
问:4月1日之前购买的房产,免赔额尚未扣除如何处理进项税?
答:扣除未扣除的进项税金额可以从2019年4月的产出税中扣除。
问:以前购买的房地产4月1日,未扣除的可抵扣进项税可以在几个月内扣除?
答:纳税人是3月31日之前尚未扣除的房地产进项税的40%部分,2019年,只能从2019年4月初的进项税金额中扣除。
问:4月1日之前购买的房地产,可以在4月纳税期后的一个月内选择并扣除未扣除的可扣除进项税金额。
答:扣除未扣除的进项税金额可以从2019年4月的纳税期中扣除。
问:如何处理4月1日之后购买的不动产?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已经获得房地产或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纳税人的税额不再可以扣除两年。
二、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报表填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5条(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第39号的通知)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房地产或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纳税人的进项税不再扣除两年。
1。在处理2019年4月纳税期间不动产抵扣额的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注明购买不动产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特殊发票。金额和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的相应栏中,“其中:当前认证是一致的,并扣除当前报告”;
2,上述内容也需要填写在本表的第9位。 “(3)本期购建房地产税收减免证明”的对应栏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征收的4月1日前购买的房产,扣除未扣除的进项税金额:税额为2019年3月支付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免赔房地产投入税”的期末余额可结转并在本公告实施后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