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财税[2019] 22号),国家税务总局特此宣布以下具体操作问题: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应用
1。凭卡设立的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时,应当享受优惠待遇。
2。失业超过半年的注册失业者,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工作寿命的注册失业者以及毕业年度的大学毕业生,可以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人工商户口登记证(未完成“两证整合”还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到创业县以上县(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 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了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财税[2019] 22号文件要求的人员,应当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雇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雇税收政策”。
(2)减免税的命令和配额
如果关键群体从事自谋职业,则他们应按照以下规定在年度免税限额内财税[2019] 22号文第1条。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的税基是在税收优惠之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限少于一年,则减免税限额应按实际月数换算。转换公式为:免税额度=年度免税额度÷12×实际工作月数。
如果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少于减免税额,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税维护建设税,应限制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免税额度,则应限制免税额度。
(3)税收减免管理
有半年以上的失业者,零就业家庭,在城市生活津贴家庭中已登记的失业者以及享受此待遇的大学毕业生的注册毕业年税收为优惠,将保留为《就业创业证》(指定“毕业年自我税政策”或“毕业年自我税政策”),贫困人口不会需要保留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